教师培训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 操作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21-01-16 浏览次数: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有力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1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教继函[2012]4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有效促进教师终身学习,特制订本细则。
一、学校学分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落实
校长为本校教师学分登记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科室(教务处、科)为本校学分登记的责任科室。在每年度的教师学分登记工作中,各校应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本校教师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好本校教师的年度学分信息资料,如实登记,规范装订,做到不遗漏、不错登。
二、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及学分要求
1、登记对象:
公办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部门、校外教育机构等取得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取得教师资格,并签署聘用合同、缴纳社保的在岗教师。
2、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动态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动态五年内累计学分不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必须参加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
三、学分认定项目及计算办法
1、由教育行政部门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市)级培训。包含国培计划、省培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院、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组织的培训,凭结业证书直接登记学分。
2、教师参加本级教科院(所、室)组织的教研培训,凭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分认定印章或教科院(所、室)印章的结业学分证明登记学分,一年不超过12学分。
教师参加上一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培训,凭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分认定印章或教科院印章的结业学分证明登记学分,一年不超过12学分。
3、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凭就读高校出具的学习证明(或毕业证)登记学分,每学期不超过40学分,每学年不超过80学分。
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包括的范围为小学教师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初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高中教师参加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
4、校本研修学分登记:各校应将本单位的校本研修方案送交教育行政部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能登记本校教师的校本研修学分。每位教师校本研修学分每半年不得超过12学分,每年不得超过24学分。
学校在寒暑假中举办的两天以上的教师集中培训,必须提前向同级教育局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部门申报相关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的,可另外申请每年6个学分。
5、高考、中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阅卷工作培训,凭组织单位出具的、且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其学分认定印章的结业证书,每次登记6学分,一年不超过12学分。
6、名优教师、骨干教师承担“志愿支教 送教下乡”专题讲座、示范课教学者,每次计5学分,年度最高不超过20学分。一个年度内,对于相同主题(或内容)的讲座、示范课,不重复登记学分。学时证明由组织单位提供。
7、市级、区县(市)级名师工作室(站)名师和学员学分认定:在参加名师工作室活动、完成工作或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教育局名师工作室领导小组考核合格的,首席名师每年计36学分,名师团队成员每年不超过32学分,学员每年不超过20学分。名师团队成员与学员凭名师工作室首席名师按实出具、并加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分认证印章的学分证明,分年度登记学分。
注意:
(1)校级名师工作室组织的活动,不登记学分。
(2)市级、区县(市)级名校长工作室组织的培训(或活动),参照名师工作室的培训(或活动)登记学分。
8、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凭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每年登记48学分。
9、因病假、产假等特殊原因可以免修学分。凭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登记免修学分,每月计4学分,计算方法为:免修月份数×4(四舍五入)。教师的该年度校本研修学数依据学校认定的登记。
有效证明:
病假:医院诊疗的相关凭证。
产假:《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每胎最多不超过30学分)
10、中小学艺术类教师、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等,因专业发展需要参加相关对口培训的,提前一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学分,经审核同意后,凭结业证书登记学分,每人每年不超过40学分。
11、法制教育自主学习学分。教师学习并通过教育行政部指定的普法考试,成绩合格者,凭考试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合格名单)每人每年登记12学分。
12、其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登记学分的项目,凭结业证书登记学分。按每半天3学分,每天6学分登记。(结业证书须加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分认定章)
以下项目不得认定和登记学分: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或教研活动)、夏令营、出国研学等项目(含高校、出版社、杂志社、课题组、网站、社会培训机构等组织的该类项目)。
(2)不与本人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对口的学历提升培训、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提升培训等。
(3)学历补偿教育。
(4)高考、中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的考务培训、监考工作。
(5)教师参加工作会议、表彰会、汇报会。
(6)教师的荣誉、获奖、课题、论文、著作。
(7)教师阅卷、担任评委、编撰教材(或教辅资料)等工作。
(8)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得登记为校本研训之外的其他学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
1、学分登记按照行政隶属原则进行,每年的12月至次年3月份为学分登记、审核时间。
当年12月,完成本年度教师参加的国省培、校本研修、法制自主学习、本级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分登记和审核,并导入湖南省学分管理系统。
次年1-3月,完成其他培训项目的学分登记和审核,并导入湖南省学分管理系统。
2、学分登记审核上报
(1)本人申请。教师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以下简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2)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后,造具《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导入表》,按顺序整理好培训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一份有学校存档,一份送交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存档)。
(3)区县(市)登记机构初审。学校将整理好的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导入表》送交到区县(市)登记机构进行审核。
长沙教育学院完成市直学校的学分资料初审。
(4)区县(市)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市)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每年3月下旬份对本区县(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市直学校的审核确认由长沙市教育局完成。
(5)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化管理平台导入年度学分信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学分信息,由区县(市)/市直学分管理员导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在平台上完成“上报”和“审核通过”点击操作。
五、学分管理措施
1、成立管理机构
(1)成立长沙市学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师培训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
(2)区县(市)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学分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学分管理工作;指定学分管理专干负责本区域内的学分审核、审查工作。
(3)市直学校以及其他市属有学分管理任务单位成立本单位学分管理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2、实行层级管理
长沙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教师培训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各中小学校负责本单位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收集、初审与造册上报;区县(市)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教师培训学分的审核、登记与信息录入;长沙教育学院负责全市学分登记工作的协调与指导、信息汇总与上报。
3、强化制度管理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数字化管理制度。以信息化为主要手段,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登记与管理。
4、学分结果使用
(1)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市)教育局、各学校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市教育局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区县(市)教育局、学校的督导评估和绩效考核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
(2)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是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先评优、骨干教师评选、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证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3)教师在省内同学段(同类型)学校之间变动岗位,新任职学校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其岗位变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5、学分管理者的纪律要求
(1)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
(2)严格遵守学分登记实施细则登记学分。
(3)严禁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